1.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一、项目概况”的第(五)点:
“(五)采购需求中所有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采购需求中有明确提供的证明资料,则以采购需求中要求的为准,如采购需求中无明确证明材料的,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出具的证明资料为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必须加盖投标货物制造商单位公章)。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导致无法得分。”
更正后:
“(五)采购需求中所有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其中,采购包一的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所有▲条款要求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其余技术参数条款,如采购需求中有明确提供的证明资料,则以采购需求中要求的为准,如采购需求中无明确证明材料的,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出具的证明资料为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必须加盖投标货物制造商单位公章)。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导致无法得分。”